(2015)怀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赵金浩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浩,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人赵金浩,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李兰,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兰的银行存款10000元扣划至怀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帐号:29×××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兴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