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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董岩与陈秉慧、天津市五金交电总公司用益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岩,陈秉慧,天津市五金交电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386号申请执行人董岩,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牛志耘,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秉慧,天津市五金交电总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天津市五金交电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26号。法定代表人蔡新成,总经理。原告董岩与被告陈秉慧、天津市五金交电总公司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南民初字第6421号民事调解书,一、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陈秉慧、第三人天津市五金交电总公司协助原告董岩办理天津市南开区雅安东里18号楼2门501室承租权转移手续,承租权转移至原告董岩名下,相关过户费用由原告董岩承担;二、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董岩补偿被告陈秉慧41000元,交付法院,待上述房屋承租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发与被告陈秉慧;三、双方无其他争议。2014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董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秉慧、天津市五金交电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秉慧、天津市五金交电总公司未按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董岩申请延期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执字第238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保群审判员  孙志伟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