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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刑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108号罪犯丁东亮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执字第108号罪犯丁东亮,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09)长中刑一初字第0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东亮犯盗掘古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缴纳罚金三千元)。丁东亮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三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丁东亮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1年3月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五年二月三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员胡兴勇、孙江峰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丁东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丁东亮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丁东亮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丁东亮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东亮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未能全面正确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东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红玲审 判 员  李玉芳审 判 员  姚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邓 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