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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蔡元新与被上诉人孙再娥、武汉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元新,孙再娥,武汉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0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元新,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伟琪,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碧,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再娥,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耀堂,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东村****号。法定代表人:孙再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耀堂,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蔡元新为与被上诉人孙再娥、武汉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蔡元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蔡元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元新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均由蔡元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铭俊审判员  黄大庆审判员  陈蔚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章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