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8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丁光宇与刘朝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光宇,刘朝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038号原告丁光宇,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朝海,男,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光宇与被告刘朝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光宇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光宇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光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丁光宇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