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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8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丁光宇与刘朝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光宇,刘朝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038号原告丁光宇,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朝海,男,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光宇与被告刘朝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光宇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光宇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光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丁光宇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