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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白林全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白一×。原审被告人白二×。与上诉人白一×系父子关系。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白一×诉被告人白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39号刑事裁定,认为自诉人白一×诉被告人白二×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依法驳回自诉人白一×对被告人白二×的起诉。自诉人白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白一×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裁定以证据不足为由,依法驳回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白一×对原审被告人白二×的起诉正确。鉴于上诉人白一×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一×撤回上诉。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239号刑事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彬代理审判员  张玉军代理审判员  梁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唐彬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