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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寇建超与邢台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鄢行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建超,邢台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鄢行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95号原告:寇建超。被告:邢台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何则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鄢行相。原告寇建超诉被告邢台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鄢行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寇建超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寇建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寇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寇建超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薛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