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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宗××与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辰民初字第0625号原告宗××。委托代理人苏丽娴,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原告宗××与被告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永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及其委托代理人苏丽娴、被告乔××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4月20日举行仪式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与原告母亲关系紧张,导致夫妻感情更加冷淡���2015年1月2日,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搬走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乔××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虽有矛盾但没有到离婚的地步,被告在怀孕流产之后情绪不稳定,双方缺乏沟通,导致二人之间发生矛盾。希望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有问题积极改正。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2015年1月2日发生矛盾后,原告搬出租房居住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产生矛盾,双方应加强沟通、理解,互谅互让、��相体贴,努力化解矛盾,不能轻易放弃家庭。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家庭为重,慎重对待婚姻问题。被告不同意离婚,应主动做和好工作,并与原告及其父母积极沟通,化解之间的矛盾。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永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