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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维克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与苏跃鑫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维克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苏跃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维克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戴永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跃鑫,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安县。上诉人佛山市维克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47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口头约定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法律纠纷,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佛山市维克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虽认为双方曾口头约定,如发生一切法律纠纷,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由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上诉人佛山市维克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应对其举证不能的诉讼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上诉人佛山市维克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