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戴芳余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芳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707号罪犯戴芳余,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09)浙温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戴芳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戴芳余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09)浙刑二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判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戴芳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敢于制止和检举他人违规行为,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良好,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主动加班,刻苦钻研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效率,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省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戴芳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戴芳余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芳余准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健审判员 蔡能娜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