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陶×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陶×,毕×1,毕×2,李×,毕×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陶×,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毕×1(原审原告),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毕×2(原审被告),男,1953年7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李×(原审被告),女,1952年1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毕×3(原审被告),女,1978年5月1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陶×因被申请人毕×1与被申请人毕×2、李×、毕×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1)大民初字第93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陶×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毛赐华审判员 桂盼盼审判员 殷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