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庆德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庆德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030号罪犯李庆德,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亳刑初字第0019号刑事判决书,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庆德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李庆德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8月3日以(2011)皖刑终字第001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亳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发回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以(2012)亳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4月12日至2018年12月11日止。罪犯李庆德于2012年5月入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安徽省���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元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李庆德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对罪犯李庆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庆德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5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一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庆德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件。但其多次违反监规,罚金30万元未缴纳,且无家庭贫困证明,应在其可减刑期内酌情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庆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若全审 判 员 刘 畅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