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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马德余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德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19号罪犯马德余,原,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9)崇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德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盗窃的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31日,本院作出(2012)苏中刑执字第1066号刑事裁定,对马德余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7年9月1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马德余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音圈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马德余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庭审笔录、财产义务履行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德余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判决确定的财产义务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德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