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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白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赵知化与赵如周、赵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知化,赵如周,赵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白民初字第66号原告赵知化,男,1960年3月8日生。被告赵如周,男,1954年5月22日生。被告赵佩,男,1981年5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知化诉被告赵如周、赵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知化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知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赵知化负担。审判员  聂世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郝田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