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沅民二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迪夫与被告郭长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迪夫,郭长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沅民二初字第550号原告赵迪夫,男。被告郭长清,男。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受理原告赵迪夫与被告郭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迪夫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迪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赵迪夫负担。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谢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