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曾文烟受贿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曾文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曾文烟,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和被执行人曾文烟受贿罪一案,被执行人曾文烟至今未履行(2011)涵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文烟所有的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戴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