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雷锦凤与张石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解除查封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锦凤,张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雷锦凤(又名雷金凤),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云安县人,住云浮市云安县。被执行人张石生,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依据我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石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石生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石生在罗定市××号拥有一幢房地产[土地证号:&tim**;××;房地证号:×××],并于2014年10月24日依法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查封。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石生所有的上述房地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石生所有的一幢位于罗定市××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tim**;××;房地证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节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树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