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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陈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9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某在广州市荔湾区南岸埗头新一巷1-3号首层第4间士多店“旭日牛奶店”内,非法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2014年9月25日21时许,民警在上址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825元及投注收据31张。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陈某目无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缴获的赌资、投注单,检查笔录及证据保全清单,证人黎某甲、黎某乙、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南源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人陈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扣押的涉案赌资等物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秋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 丹书记员  刘雪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