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主宏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主宏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221号罪犯主宏娟,女,199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镇雄县,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嘉善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作出(2014)嘉善刑初字第49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主宏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该犯因违反劳动操作规程,被浙江省女子监狱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浙江省女子监狱《关于撤销主宏娟减刑案件的报告》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主宏娟在服刑期间违反监管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主宏娟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沈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