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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孙志刚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97号罪犯孙志刚,河北省曲阳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07)曲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志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志刚在服刑期间,于2008年3月11日至2014年1月14日,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受禁闭处分1次。有奖惩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志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4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