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9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周孝诚与张淑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孝诚,张淑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997-2号原告周孝诚被告张淑新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福寿东街219号圣荣广场商务写字楼5-6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孝诚诉被告张淑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99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张淑新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被告张淑新已履行完毕(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99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现本院予以准许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淑新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审 判 长 门学智审 判 员 王荣兴人民陪审员 崔俊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冀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