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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培生与范光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生,陈志敏,范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25号申请人李培生,男,汉族。申请人陈志敏,男,汉族。被执行人范光伟,男,汉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范光伟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川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姚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