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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天宏航运有限公司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杜建波,杜建波与被执行人天宏航运有限公司,天宏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48号债权人:杜建波。委托代理人:张灵花,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宏航运有限公司(TIANHONGSHIPPINGCO,LTD)。住所地:伯利兹伯利兹,1777信箱(JASMINECOURT,35AREGENTSTREETP.O.BOX1777,BELIZECITY,BEILIZE)。法定代表人:侯民,该××董事。申请执行人杜建波与被执行人天宏航运有限公司(TIANHONGSHIPPINGCO,LTD)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海法权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125号案中拍卖了被执行人天宏航运有限公司(TIANHONGSHIPPINGCO,LTD)所有的“航平(SAFESAILING)”船。经参与分配,本案除诉讼费用得到优先拨付之外,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一般债权未获得清偿。因被执行人天宏航运有限公司为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家强代理审判员  吕辉志代理审判员  夏淇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许 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