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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知)初字第35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35254号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超,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琳,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宏城鑫泰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冰冰,女,1982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学玲,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网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爱奇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超、张琳,乐视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冰冰、贺学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爱奇艺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享有电视剧《绝爱》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乐视网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域名为letv.com的网站及IPAD客户端上传播了该电视剧,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电视剧,侵害了我公司对该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现我公司要求乐视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乐视网公司答辩称:我公司获得了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传播涉案电视剧,故我公司不构成侵权,不同意爱奇艺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了电视剧《绝爱》的发行许可证,载明该电视剧的申报机构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影股份公司)。2014年6月26日,电视剧《绝爱》在江苏卫视首播。在该电视剧每集的片尾显示“联合出品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好风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本作品所有版权归属浙江好风影视娱乐有限公司”、“本节目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所有”。2014年5月29日,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视传媒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称其于2012年9月28日与浙江好风影视娱乐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好风公司)就电视剧《绝爱》签署了《联合投资拍摄影视剧合作合同》,其同意将该剧在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独家授权给浙江好风公司,授权期限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永久,浙江好风公司有权进行转授权。2014年6月25日,中影股份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将电视剧《绝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了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视分公司(简称中影股份公司北京分公司),期限为自电视台首播之日起八年。2014年6月20日,浙江好风公司、中影股份公司北京分公司共同出具《授权书》,将电视剧《绝爱》(又名:第三种爱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了爱奇艺公司,授权期限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爱奇艺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2014年6月27日,乐视网公司开始通过其域名为letv.com的网站及IPAD客户端“乐视视频HD”传播上述电视剧《绝爱》。2014年6月30日,乐视网公司上述网站上传播了该电视剧的1—10集。2014年7月17日,乐视网公司上述网站上传播了该电视剧的1—32集全部剧集。2014年7月10日,从乐视网公司上述网站上下载并安装IPAD客户端“乐视视频HD”后,能够通过该客户端播放该电视剧的1—32集全部剧集。爱奇艺公司对乐视网公司通过网站及IPAD客户端“乐视视频HD”传播该电视剧的情况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乐视网公司称其是从江苏卫视获得上述电视剧内容后在其网站及IPAD客户端“乐视视频HD”传播涉案电视剧的。2014年6月24日,爱奇艺公司向乐视网公司发出了预警函,告知乐视网公司其享有电视剧《绝爱》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江苏卫视将于6月26日播出该电视剧,如果未经许可提供了该电视剧的播放构成了侵权,请及时处理。2014年7月3日至2014年8月20日,爱奇艺公司向乐视网公司共计发送了11次通知函,告知乐视网公司在域名为letv.com的网站及IOS移动端中播放了涉案电视剧《绝爱》,构成了侵权,要求乐视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等。乐视网公司称其于2014年7月12日即已停止使用涉案电视剧,爱奇艺公司对乐视网公司陈述的该时间不予认可,但认可在本案起诉后乐视网公司已停止使用。另查一,2011年3月15日,乐视网公司与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金英马公司)、厦门金好风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金好风公司)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约定金英马公司、金好风公司将节目名称为《第三种爱情》的电视剧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转播权、转授权、维权的权利授权给乐视网公司;合同生效后,金英马公司、金好风公司授予乐视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生效。授权使用期限为八年(自国内任一省级卫视电视台或央视首集首播之日起八年)。后,乐视网公司、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网天津公司)、金英马公司、金好风公司共同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乐视网公司将上述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概括转让予乐视网天津公司,乐视网天津公司取代乐视网公司成为上述合同的主体。乐视网天津公司称,上述合同签订后,乐视网天津公司向金好风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首笔款项51.2万元,金好风公司、金英马公司至今未向乐视网天津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电视剧。2014年9月10日,乐视网公司和乐视网天津公司共同出具一份《声明书》,称乐视网天津公司是乐视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乐视网天津公司专门负责对外签署版权发行、引进合作协议,同时授权乐视网公司在其自有或合作平台上以非独家形式使用授权节目《绝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另查二,诉讼中,乐视网公司提供了两份网页打印件,证明其在2014年3月25日、5月26日向爱奇艺公司发送了函件,声明其享有电视剧《绝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爱奇艺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电视剧光盘、公证书、授权书、网络打印件、函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声明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涉案电视剧《绝爱》片尾的署名情况,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中视传媒公司、浙江好风公司、中影股份公司为涉案电视剧的制片者,享有该电视剧的著作权。根据中影股份公司、中视传媒公司分别出具的《授权书》以及浙江好风公司与中影股份公司北京分公司共同出具的《授权书》,可以确认爱奇艺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独家享有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及获得赔偿。乐视网公司依据乐视网天津公司与金英马公司、金好风公司签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主张其享有涉案电视剧《绝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涉案电视剧的片尾署名并没有金英马公司、金好风公司,乐视网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金英马公司、金好风公司是涉案电视剧的制片者并享有涉案电视剧著作权,且乐视网公司也不是从金好风公司、金英马公司获得涉案电视剧的,而是自行从案外人处获得了涉案电视剧,故现有证据状况下,本院认为金英马公司、金好风公司无权将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乐视网天津公司,故本院对乐视网公司主张其享有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意见不予支持。乐视网公司从案外人处获得涉案电视剧后未经爱奇艺公司许可,在其域名为letv.com的网站及IPAD客户端“乐视视频HD”传播了该电视剧,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电视剧,侵犯了爱奇艺公司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乐视网公司主张其给爱奇艺公司发送了声明其享有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函件,但爱奇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而且在乐视网公司对涉案电视剧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即使其发送了该函件也不能阻却其侵权行为成立。鉴于乐视网公司现已经停止使用涉案电视剧,故对爱奇艺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再处理。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将考虑到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涉案电视剧首播时间、乐视网公司使用涉案电视剧具体时间、乐视网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乐视网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爱奇艺公司未提供其主张的合理费用的相关票据,故本院对其主张的合理费用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万元;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已交纳),由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李自柱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代理审判员  董倚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谭雅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