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恩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恩民初字第480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4年1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巴中市恩阳区。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巴中市恩阳区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男,生于1972年7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6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冯小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