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杨家国与胡清海、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旅顺口区殡仪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国,胡清海,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旅顺口区殡仪馆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235号原告杨家国。被告胡清海。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静,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责人陆勤斌,系该分公司经理。被告旅顺口区殡仪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家国诉被告胡清海、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旅顺口区殡仪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家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 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隋晓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