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9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张秉钧、乐清市教育服装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张秉钧,乐清市教育服装有限公司,浙江达利来服饰有限公司,张建萍,陈梓丹,张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949-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军。被执行人张秉钧。被执行人乐清市教育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操煜。被执行人浙江达利来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秉钧。被执行人张建萍。被执行人陈梓丹。被执行人张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以(2015)温乐执民字第94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毅、陈梓丹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城南街道新世纪花园丹桂苑1幢202号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16××35),并责令被执行人张毅、陈梓丹偿还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执行款32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诉讼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毅、陈梓丹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城南街道新世纪花园丹桂苑1幢202号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16××35)。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李琴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周 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