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执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黄家卫、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卫,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206-1号申请执行人黄家卫。被执行人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58-3号。法定代表人陈仕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二初字第11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花园分社开设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花园分社账号17×××96存款人民币玖拾万元整(¥900000.00)。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从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显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陆抒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