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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民初字第2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兴化市金三角工业品综合市场服务中心与孙震(正)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金三角工业品综合市场服务中心,孙震(正)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民初字第2738号原告兴化市金三角工业品综合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兴化市丰收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戎干华,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华山,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震(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金三角工业品综合市场服务中心诉被告孙震(正)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化市金三角工业品综合市场服务中心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金三角工业品综合市场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兴化市金三角工业品综合市场服务中心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邹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