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937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判员 霍晓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珍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