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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行辖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许凤莲诉安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行辖字第00003号许凤莲诉安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程艮苗审判员  徐珂可审判员  张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萌乔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