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德化县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寇贵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化县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寇贵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37号原告德化县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凤凰山庄。法定代表人郑丁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兴、李雅玲,该公司员工。被告寇贵振,男,汉族,1974年8月3日出生,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化县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寇贵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寇贵振已自行付清所欠物业管理费,现原告德化县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化县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化县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文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潘静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