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吴祥波与唐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祥波,唐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616号原告吴祥波,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唐科云,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祥波与被告唐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祥波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祥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吴祥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祥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交纳223元,由原告吴祥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韩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