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彦彤与被执行人刘贵莹抚育费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彤,刘贵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847号申请执行人刘彦彤,女,200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淑红,女,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贵莹,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彦彤与被执行人刘贵莹抚育费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12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彦彤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执字第1847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