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屏山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罗伟田与被执行人四川生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罗伟田,四川生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屏山执字第133-1号申请人执行人罗伟田。被执行人四川生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白马寺街16号7幢6楼2号。法定代表人周家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3)宜民终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生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的存款有99842.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生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972.00元(大写:贰万叁仟玖佰柒拾贰圆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绍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