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雪琴与赵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琴,赵军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李雪琴,女,1975年8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红梅,子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军平,男,约40多岁,汉族。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琴诉被告赵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催促之下,被告赵军平偿还了所欠原告李雪琴瓷砖款2700元,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原告李雪琴于2015年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雪琴承担。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