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刘玉杰、刘庆友、刘庆富、刘庆祥申请执行张广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杰,刘庆友,刘庆富,刘庆祥,张广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杰,女,1960年9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庆友,男,1965年5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庆富,男,1978年9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庆祥,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广才,男,1975年2月5日出生。刘玉杰、刘庆友、刘庆富、刘庆祥依据(2014)双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广才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刘玉杰、刘庆友、刘庆富、刘庆祥申请执行张广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维审判员 何 敏审判员 洪 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伟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