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伟(皖)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094号罪犯王伟,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2006年1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淮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王伟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伟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2011年7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2年8月表扬一次,2014年7月表扬一次,记功一次,2014年11月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尚可,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罚金未全额缴纳,且服刑期间违规较多,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