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钟彦彬与余平、胡志洪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彦彬,余平、胡志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钟彦彬被执行人:余平、胡志洪申请执行人钟彦彬与被申请执行人余平、胡志洪其他一案,本院(2014)成民终字第5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余平、胡志洪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彦彬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5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