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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钟彦彬与余平、胡志洪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彦彬,余平、胡志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钟彦彬被执行人:余平、胡志洪申请执行人钟彦彬与被申请执行人余平、胡志洪其他一案,本院(2014)成民终字第5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余平、胡志洪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彦彬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5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