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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777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向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