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欧儒太与许百闽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儒太,许百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284号申请执行人欧儒太,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区。被执行人许百闽,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欧儒太与被执行人许百闽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46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许百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给申请执行人欧儒太人民币23680.80元,并缴交案件受理费196元、执行费25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但查无被执行人许百闽有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将被执行人许百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因查无被执行人许百闽下落,无法对其拘留教育。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吕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