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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杨世会与古蔺县石宝镇龙塘机砖厂、邱星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会,古蔺县石宝镇龙塘机砖厂,邱星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615号原告杨世会,女,生于1972年3月5日,汉族,农民,住古蔺县。被告古蔺县石宝镇龙塘机砖厂,住所地古蔺县石宝镇双丰村,组织机构代码L2574670-9。负责人邱孝芬。被告邱星吉,男,生于1962年2月7日,汉族,住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会与被告古蔺县石宝镇龙塘机砖厂、邱星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世会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世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孙湖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