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珠海创信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创信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60号原告珠海创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青科技工业园埔青路37号厂房C202。法定代表人聂志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志,住址湖南省茶陵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长兴大厦B座28楼整层。法定代表人许斌。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