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南阳市鹏翔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小龙、郝宜珊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鹏翔科技有限公司,郝宜珊,安小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初字第978号原告:南阳市鹏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汝宏,男。委托代理人:李国华,男。被告:郝宜珊,男。被告:安小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鹏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小龙、郝宜珊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鹏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查被告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鹏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小龙、郝宜珊的起诉。审判长 王建伟审判员 郭儒臻陪审员 曹振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曹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