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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南阳市鹏翔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小龙、郝宜珊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鹏翔科技有限公司,郝宜珊,安小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初字第978号原告:南阳市鹏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汝宏,男。委托代理人:李国华,男。被告:郝宜珊,男。被告:安小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鹏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小龙、郝宜珊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鹏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查被告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鹏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小龙、郝宜珊的起诉。审判长  王建伟审判员  郭儒臻陪审员  曹振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曹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