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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催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温州市富特标准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富特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催字第31号申请人温州市富特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永贤,总经理。申请人温州市富特标准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XXXXXXXXXXXXXX9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捌拾万元整(¥800,000.00元);出票人:吉林东光奥威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收款人:温州市富特标准件有限公司;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零捌月贰拾玖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零贰月贰拾捌日;付款行:招商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市富特标准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夏 禹人民陪审员  鞠秀英人民陪审员  王晓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