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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行非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国土城关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兰国土资城监(2014)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城行非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关分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街子**号。法定代表人石小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天祥,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吉,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2月2日,本院收到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关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城关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兰国土资城监(2014)079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国土城关分局主张因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了兰国土资城监(2014)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11月5日送达。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显示,行政决定送达签收时间为2014年11月5日,申请人应当于2015年2月5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本案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其对兰国土资城监(2014)07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关分局关于兰国土资城监(2014)07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燕林代理审判员  李玉奇代理审判员  张星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