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芮中云、徐建财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中云,徐建财,吕云元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028号原告芮中云。委托代理人XXX、卢俐俊,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财。被告吕云元。本院在审原告芮中云诉被告徐建财、吕云元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芮中云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中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芮中云承担。审 判 长 李中伟代理审判员 刘金文代理审判员 王 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唐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