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伟伟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74号罪犯刘伟伟,河北省文安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廊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伟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奎龙等不服及同案被告人董洪洲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08)冀刑一终字第001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伟伟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8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伟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8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