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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辖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浙江现代物流运营信息有限公司、徐浩彤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现代物流运营信息有限公司,徐浩彤,陈某,彭某1,彭某2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现代物流运营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88号现代国际大厦A座17楼。法定代表人:章鹏飞,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浩彤,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1,女,200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理人:陈某,身份信息同上,系彭某1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2,女,200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理人:陈某,身份信息同上,系彭某2母亲。上诉人浙江现代物流运营信息有限公司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杭西民初字第27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涉诉标的360万元,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4)杭西民初字第2708-1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决本案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根据徐浩彤等起诉之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确定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案浙江现代物流运营信息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案涉《房屋转让协议书》之标的物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该合同履行地亦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故依据前述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另,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浙江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规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故浙江现代物流运营信息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之理由亦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丹审 判 员  金瑞芳代理审判员  毕克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袁其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