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栗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欧顺福与李凤英、欧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顺福,李凤英,欧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栗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欧顺福,男,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近尾洲镇义山村新屋冲组****号。被告李凤英,女,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近尾洲镇义山村新屋冲组****号。被告欧央,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近尾洲镇义山村新屋冲组****号。原告欧顺福诉被告李凤英、欧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欧顺福要求撤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顺福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欧顺福负担。审 判 长 贺荣辉人民陪审员 欧吉梅人民陪审员 王作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费明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