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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栗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欧顺福与李凤英、欧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顺福,李凤英,欧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栗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欧顺福,男,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近尾洲镇义山村新屋冲组****号。被告李凤英,女,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近尾洲镇义山村新屋冲组****号。被告欧央,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近尾洲镇义山村新屋冲组****号。原告欧顺福诉被告李凤英、欧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欧顺福要求撤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顺福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欧顺福负担。审 判 长  贺荣辉人民陪审员  欧吉梅人民陪审员  王作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费明观 关注公众号“”